合同编号:(甲方填写)
丛枝菌根(AM)真菌菌剂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受让方(乙方): XXXX
签订时间: XXXX年 XX月 XX日
签订地点: 广西南宁市
有效期限: XXXX年 XX月至 XXXX年XX月
转让方(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地址: 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 阎勇
项目负责人: 张金莲
项目联系人: 宋娟
通讯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174号
电话: 0771-3243510
电子信箱: 240940688@qq.com
受让方(乙方): XXX
地 址: XXXX
法定代表人: XXX
项目负责人: XXX
项目联系人: XXX
通讯地址: XXX
电 话: XXX
电子信箱: XXX
本合同甲方将其AM菌剂的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受让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AM菌剂相关真菌菌株信息及服务
1. 本合同涉及的AM菌剂相关真菌菌株名称、数量及费用
编号 | 菌 株 名 称 | 重量 (克) | 单位 (包) | 孢子数量(个/克) | 使用转让费(元) |
| 菌株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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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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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服务质量要求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菌株保证跟上述提到的菌株信息一致,并为乙方提供菌株繁殖技术咨询。
第二条 结算方式及支付办法
1. AM菌剂使用权转让费总额为:XXXX.00元,由受让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转让方。
2. 付款15个工作日内邮寄AM菌剂。有关邮寄菌剂物品毁损、灭失风险,在菌剂物品交付之前由转让方承担,在交付之后由受让方承担。
3. 收款及开票单位:
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
开户银行:南宁市建行大学路支行
帐 号:45001604851050700817
第三条 知识产权归属
转让方对本协议所授权使用的AM菌剂具有合法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没有权属上的争议或者纠纷。受让方拥有这些产品的使用权,产品仅限于研究使用,不得将产品及相关材料再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第四条 授权品种交付及技术指导
1. 转让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本合同所涉的AM菌剂授权与受让方,并按双方约定时间提供产品给受让方,基础种交付所涉及的相关运费、人工费等由受让方承担,产品自受让方签收后即完成交付。
2. 协议生效之日起,转让方应及时将授权使用的AM菌剂的相关使用资料交付受让方及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 所授权使用的AM菌剂如存在品种权属纠纷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转让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
2. 转让方交付给受让方的AM菌剂不真实的,受让方可以解除合同,转让方应退还已经支付的AM菌剂使用权转让费,并赔偿受让方因此所遭受到的损失。
3. 受让方未按时支付AM菌剂使用权转让费的,未支付部分按日万分之五利息向转让方承担逾期违约金。
4. 受让方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将AM菌剂转让给其他人的,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与本合同同等合同金额的违约金。
第六条 协议的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执行合同中如遇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地震等导致协议不能顺利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均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后遇到上述情况,不免除违约责任。双方应在5个工作日通知对方以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并共同协商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协议;
4.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要求变更一方必须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15日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书,该协议将成为主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主本协议,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经协商可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双方往来的传真、电子信息传递(如微信,QQ及电子邮件等)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转让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3.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受让方(乙方):XXXXXX (盖章)
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